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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 » IP核相关业务»IP交换交易服务
  IP交换交易服务详情,请联系:
  联系人:朱小峰     电话:8621-61154610-8819     Email:Harry.Zhu@ssipex.com
 
  IP交换交易服务
 
 

  IP交换交易平台的意义:规范本中心交易平台进行的硅知识产权交易行为,维护交易秩序,降低交易成本,保护交易会员的合法权益。适应SOC设计的大环境需要,促进国内外IP的设计复用,有利于国内集成电路企业和中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健康发展。

  交易向导与交易流程
 
 

  交易规则

  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

  第一章 总 则

    第一条 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(以下简称本中心)为促进中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,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交易环境,规范通过本中心交易平台进行的硅知识产权交易行为,维护交易秩序,降低交易成本,保护交易会员的合法权益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、法规的框架下,制定本规则。
    第二条 凡本中心会员,通过本中心发布硅知识产权信息、进行硅知识产权交易,皆适用本规则。本规则未作规定的,适用中心的其他相关规定。
    第三条 硅知识产权产权交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“三公”原则和自愿有偿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

  第二章 注册入会 

    第一条 凡符合本中心会员资格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拟通过本中心发布硅知识产权信息、进行硅知识产权交易,须加入成为本中心会员。
    第二条 加入成为本中心会员,应阅读本中心《会员规范》,并填妥《入会申请表》,及提供相关证明文件,向本中心提出入会申请。
    第三条 本中心审查会员资格条件及入会申请文件,并同意申请人的入会申请的,将通知其入会,并于其缴纳相关费用、完成注册手续后,发予会员证书。

  第三章 挂牌

    第一条 会员拟通过本中心发布其自主硅知识产权交易供应或需求信息的,应向本中心提出挂牌申请,并提供下列资料:
      1、 拟发布交易、供应信息者:
       (1)硅知识产权名称
       (2)技术参数;
       (3)功能;
       (4)产品说明书;
       (5)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,例如专利证书;
       (6)其他本中心建议提供的资料。
      2、 拟发布交易需求信息者:
       (1) 所需技术的功能需求;
       (2) 拟进行技术应用的概述;
       (3) 其他本中心建议提供的资料。
    第二条 会员保证其于本中心挂牌的交易标的无下列任一情况:
      1、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;
      2、 涉及国家机密者;
      3、 所有权有争议者;
      4、 处分权受限制或者有争议者;
      5、 已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者;
      6、 其他本中心认为不宜交易的情形。
    第三条 本中心于五日内审核会员提供的挂牌资料,符合挂牌条件的,准予挂牌,尚不符合挂牌条件的,本中心将通知其补正。
    第四条 准予挂牌的信息,本中心将以下列形式进行公开发布:
      1、在本中心网站挂牌;
      2、不定期通过有关新闻媒体介绍;
      3、本中心会刊;
      4、本中心举办的不定期转让信息推介会;
      5、其他适合的方式。

  第四章 交易

    第一条 会员对在本中心挂牌的信息有交易意向的,应在本中心进行交易意向登记,并由本中心发给交易跟踪服务序列号。
    第二条 会员进行交易意向登记后,可直接与信息发布方会员洽谈。本中心将提供交易状态跟踪服务,定期或不定期对交易的实时状态进行查询。
    第三条 本中心将视实际情况提供体验平台,便利交易洽谈当事人自行进行模拟和体验。
    第四条 进行交易洽谈的会员应自行就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协议。本中心备有交易合同格式文本供会员参考。
    第五条 本中心建议交易合同至少包含如下条款:
      1、交易双方详细资料;
      2、交易标的;
      3、知识产权归属;
      4、交易价格、支付方式及期限;
      5、违约责任;
      6、合同争议解决方式;
      7、签约日期;
      8、其他双方自行约定的条款。
    第六条 进行交易洽谈的会员如有需要任何专业服务,可向本中心咨询,本中心可介绍专业服务机构为交易双方服务,惟会员应与专业服务机构自行洽商服务条件,本中心不介入亦不负担任何责任。
    第七条 就交易各项条件达成合意的会员,凭追踪交易服务序列号至本中心申请对交易合同的签署进行见证。本中心确认交易会员身份无误,交易意思表示真实,且交易会员于交易合同上加盖的签名与公章真实合法后,出具见证凭证与交易凭证。凭本中心出具的见证凭证与交易凭证,会员可优先享受上海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。经本中心见证的交易合同一式三份,交易双方各执一份,另一份存本中心备案。
    第九条 本中心禁止下列交易行为:
      1、以提供不实信息或其他欺诈手段达成交易的;
      2、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在先权利的交易标的的;
      3、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交易行为。

  第五章 交易纠纷的解决

    第一条 会员之间发生的有关交易纠纷,可先自行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的,可提请本中心调解。
    第二条 会员协商不成,且经本中心调解未果,可依法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。

  第六章 附则

    第一条 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。
    第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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